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为切实有效地开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分配工作,根据《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12〕7号)《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11〕44号)《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实施细则(暂行)》(鞍保居办发〔2012〕31号)《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实施意见》(鞍保居办发〔2013〕4号)《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试行)》(鞍住建发〔2020〕57号)文件要求,结合《鞍山市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13〕14号)、民政部门《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鞍民发〔2021〕13号)《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鞍民发〔2020〕41号)等相关文件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鞍山市住房保障工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铁东区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在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分配实施过程中,逐步规范和完善准入审核机制,健全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探索申请家庭提供身份证等简要证明材料,并对事实声明承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的申请方式,借鉴民政部门《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等文件,结合《鞍山市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行政机关以大数据为抓手,委托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依据大数据(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调查结果开展认证、审核、确认工作。把实事做好,好事做实,确保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总则
区住建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住建局保障安置办(以下简称“区保障办”)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区住建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国资局、残联、各街道办事处、管房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三、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一)廉租住房准入条件
1.具有铁东区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2.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
3.家庭成员(含法定监护人)名下无房产。
4.家庭成员出售、转让私有住房产权或公房使用权超过5年的。
5.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取暖费减免认证的。
6.家庭成员中因离异失去住房的,除符合相关条件外,还需要离异满5年,方可申请分配廉租住房。
7.申请分配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下同)。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孤儿相关证件原件(社区认定)及提供复印件、承租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承诺书(无房产、婚姻、车辆、营业执照等,下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含结[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等,下同)、住房状况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军烈属证、残疾人证、工伤证、老年证、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相关手续等)。
(二)公租住房准入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下同)、政府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区新就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政府引进人才。
(2)申请人户口非本市的在鞍山市区内名下无房产,且在本区居住;申请人户口为本市的,申请家庭在鞍山市区内名下无房产,且在本区居住。
(3)在我区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不能同时兼得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的住房及补贴政策。
(4)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承租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居住证明。除上述材料外,政府引进人才需提供我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人才证明和享受住房及补贴政策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历证明和享受住房及补贴政策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本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具有本区城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
(3)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中等偏下标准。
(4)家庭成员名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由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家庭需提供承租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就业及收入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区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名下无房产,且在本区居住。
(3)申请人在本区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4)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中等偏下标准。
(5)由申请家庭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家庭需提供承租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居住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收入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尚未回迁的动迁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签订了拆迁协议并腾退原有住房的。
(2)超过协议过渡期一年以上未回迁的。
(3)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以及周转安置、过渡期补偿等政策。
(4)申请家庭除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退的住房以外,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由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家庭需提供承租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就业及收入证明、拆迁协议、代建费收据、超期1年以上未回迁且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及周转安置、过渡期补偿等政策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准入条件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未选择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除了对应提供廉租房、公租房相应申请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申请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补充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有工商登记或机动车登记的(确属本人残疾助力车除外),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2.机动车登记认定参照《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鞍民发〔2024〕41号)“第二十六条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和非高档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执行。
3.在核算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788号令,第四条“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在审核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及核准
(一)申请家庭的义务
如实声明文件规定的政策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家庭情况调查;履行法律规定的赡(抚)养人、监护人义务;配合提交住房保障审核相关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定
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申请时,社区居委会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时,社区居委会对需审核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进行认定,并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待核查名单、待核查人身份证复印件逐级提交核对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信息核对报告中发现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认定,核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受理时间从申请家庭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内(不含核对报告核查时间),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符合受理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申请家庭对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复查申请并于3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以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为最终结果。
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同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社区居委会留存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全部申请材料已经退回的交接手续,下同)。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审批表”,并将认定意见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及调查结果对申请资格完成审核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同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说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区保障办。
(四)区保障办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材料后,依据报送的审核结果召集评审小组进行提出确认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资格,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同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符合条件的,通过区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
(五)受理材料的时间界定
申请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申请材料的时间界定以每月15日为界限,每月15日之前(含15日)的按照整月计算,15日之后的按照次月计算。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的分配
(一)分配方式
1.廉租住房分配方式
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进行评分轮候,按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分数相同的家庭摇号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后,由区保障办统一组织选房工作。
2.公租住房分配方式
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轮候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后,由区保障办统一组织选房工作。
3.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分配方式
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后,由申请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与申请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发放补贴。
(二)分配原则
1.公共租赁住房。
(1)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低保待遇变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当向申请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申报,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资格等决定,并将结果报区保障办。
(2)经审核合格并已确定房源的申请人,须与管房单位签订“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为1年。不同意当次分配结果或自选房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取消本年度配租资格。申请家庭需重新提出申请后,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确定轮候顺序。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12月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低保待遇变更等变动情况。
(4)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亡故或外迁的,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办理承租手续。
(5)申请家庭的房源选择在自愿前提下进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不允许私自调换、转租、转借等,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房屋的,需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现居住承租房屋后,重新向申请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受理程序重新参加轮候。
2.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1)在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实物配租的情况下,选择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出申请,并提供租房协议等补贴发放相关手续)。经申请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逐级核实,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满5年的,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会议研判后报区保障办备案,可以适当延长;在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实物配租的情况下,选择公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并享受实物配租或公租住房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方式,不能同时兼得。选择实物配租的正常参加轮候(轮候期间不发放公租住房租赁补贴),或选择公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出申请,并提供租房协议等补贴发放相关手续),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5年(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年)。
(2)已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自补贴发放之日起,1年后方可申请保障方式变更,并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合格后实行实物配租轮候程序。
(3)申请人自接到社区居委会签订租赁补贴协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补贴协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本轮补贴待遇资格。
(4)享受补贴的保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社区申请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的优先保障。
当准予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多于房源及补贴能力时,其他申请家庭由区保障办通过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排序顺序。具体保障顺序如下:
(1)优先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精准保障: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荣誉功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家庭。
(3)其他保障:上述规定群体以外的申请家庭。
六、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的退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适用对象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退出承租住房。
(1)通过购买、继承、赠与、回迁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的;
(2)私自转借、转租、转让、调换廉租住房的;
(3)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或改变住房结构的;
(4)故意破坏或损毁房屋设施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7)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8)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9)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低保待遇变更等状况的;
(10)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的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标准补交租金,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保障。
2.管房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管房单位负责收回住房、补齐租金。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或收回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退出的适用对象
1.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有关规定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退回骗取的租赁补贴,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保障。
(三)公廉转办的适用对象
对取消低保(含特困等享受廉租房待遇的申请家庭)待遇但仍符合公租房条件或申请公租房后变更为低保的,申请家庭符合本条公廉转办规定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通知其办理公廉转办相关手续,至不符合公租(廉租)房待遇之日起算,通知管房单位调整相应租金标准。符合办理条件的报区保障办。拒不配合的按照退出程序办理。
七、档案管理
区保障办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工作,各级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分级负责各自辖区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家庭建档,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
八、监督与管理
(一)我区各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含管房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市民代表等,及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工作。对违法违纪行为,积极配合纪检部门调查处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共租赁住房与最低生活保障同属政策性部门,同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在调查方式上同样运用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因此,参照市民政局、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鞍民发〔2021〕1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工作经办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下列情形依法依规免于或减轻问责:
1.在改革创新中缺乏经验,先试先行或因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2.坚持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
3.其他主观上没有谋取私立,由于推动工作发展的无意过失。
九、附则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自文件执行之日起,原铁东区区级印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相关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本文件与上级有关文件及政策调整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我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有关规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