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发〔2023〕19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鞍山市铁东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铁东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2.3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任务分工

2.4火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任务分工

2.5扑救指挥

2.6专家组

3主要任务

3.1组织灭火行动

3.2解救疏散人员

3.3保护重要目标

3.4转移重要物资

3.5维护社会稳定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5.1.2预警发布

5.1.3预警响应

5.2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2.1扑救火灾

6.2.2扑火安全

6.2.3转移安置人员

6.2.4救治伤员

6.2.5保护重要目标

6.2.6维护社会治安

6.2.7发布信息

6.2.8火场清理看守

6.2.9应急结束

6.2.10善后处置

6.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6.3.1Ⅳ级响应

6.3.2Ⅲ级响应

6.3.3Ⅱ级响应

6.3.4Ⅰ级响应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9附则

9.1预案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预案解释

10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及近年来取得的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平衡及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辽宁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政策法规、文件和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类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予以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森林草原火灾等级和划分标准见附件10)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森林草原工作的区委常委、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一分局局长、公安铁东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有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区应急局、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国资局、市场局、总工会、审计局、科技局、消防救援大队、综合执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公安铁东分局、自然资源一分局、生态环境铁东分局、和平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园林街道办事处、山南街道办事处、解放街道办事处、长甸街道办事处、湖南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旧堡街道办事处、大孤山街道办事处。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兼任,事故发生时,设应急救援临时办公室,应急救援临时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应急局:承担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和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自然资源一分局: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公安铁东分局:负责火场警戒,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救由森林草原火情引起的建(构)筑物火灾,保护受火势威胁的重要场所,转移搜救遇险人员,参与维护现场秩序和重大险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区森林防火队伍协同灭火;负责对接跨区域增援的消防救援力量。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参加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帮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2.3 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任务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教育局: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区工信局:协调上级部门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区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会同当地政府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年度经费预算,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生态环境铁东分局:负责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意见;负责开展焚烧秸秆的管控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区自然资源一分局做好林农、农牧接壤区防火工作;负责收集、反映和上报火灾对灾区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电媒体机构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和文保单位火源管控等工作,开展防火宣传。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适时协调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火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干预疏导。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做好紧急状态下肉、菜、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协调调运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公共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宗局:负责救灾过程中少数民族、宗教事务的协调工作。

区司法局:协助灾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国资局:做好所属企业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与调拨及所属企业大型机械设备救灾征用协调工作。

区市场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的安全设施处置的监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接收、管理、分配、发放、使用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跟踪审计。

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协助灾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科技局:协调森林草原灭火紧急救援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调查及损失评估。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参与森林草原扑灭火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2.4 火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任务分工

负责组织做好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涉险区域的人员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协调做好辖区内相关应急物资、力量支援灭火工作;组织做好抢险救援的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2.5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区县级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区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特殊情况,由市森防指统一指挥;跨区县级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防指指挥。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时,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军队工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12个职能工作组(鞍山市铁东区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及任务详见附件2)。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指挥部适时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总指挥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2.6 专家组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实施意见。

3 主要任务

3.1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3.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3.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文物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3.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3.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乡镇街道受过专业培训的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主,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街道调动专业或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自然资源、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火责任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热点核查反馈等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火责任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加强林区巡护、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等各项扑火准备工作,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火责任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加大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专业消防队伍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火责任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区、乡镇(街道)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向社会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火场位置、起火时间、发现时间、肇事者、火势大小、林种等情况。各单位接到报警后,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5.2.1 街道办事处接警处置。接警后,应立即发出扑火指令,组织安排人员进行扑救,并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转报火灾信息,以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为扑救可能扩大的森林火灾做好准备。

5.2.2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处置。值班员接警后首先通知火灾所发生的街道办事处、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出警力进行火灾案件调查。

5.2.3 市公安局110、119指挥中心接警处置。110、119接警后应立即转警给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处置。

5.2.4 卫星林火监测热点信息接警处置。接警人员接警后,根据热点信息数据,利用地形图或互联网等资源,确定热点信息所在单位。立即通知热点信息所在分管防火领导要求查找热源,组织力量前往扑救,并将火灾发生情况及时反馈给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情,调配扑火增援力量。

5.2.5 森林火灾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火灾信息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1)区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所在街道办事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预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报请省森防指组织处置。市森防指有权指定区级森防指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扑救。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6.2.2 扑火安全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人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选择经过专业培训或熟悉当地地形的向导,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火势变化和威胁人员安全的电力设施等其他因素,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4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文物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言人由区主管新闻宣传的党政负责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外援救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应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参照森林草原火灾分级规定标准,结合本区实际设定区级层面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草原火灾;初判达到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当日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区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4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4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交界处且对我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市森防指领导靠前指挥,总指挥带领副总指挥、专家组和相关人员赴火场一线,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本地及预告相邻区县级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就近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4)视情协调涉军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区界域外火灾蔓延至区内,危险等级较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集信息向市森防指报告情况,包括火灾等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请求上级支援事项等,在市森防指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森防指跨区域增调相邻县区派出森林消防专业队进行支援或调遣市综合救援消防队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区级政府已无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意后,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集信息向市森防指报告情况,包括火灾等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请求上级支援事项等,在市森防指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森防指跨区域增调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扑火力量、涉军力量、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物资支援扑救工作;

(3)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街道办事处。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由公路、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公路、铁路部门实施。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自然资源一分局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区、街道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7.3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一般级别森林草原火灾评估工作由区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发生较大级别森林草原火灾,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一般级别森林草原火灾火因火案查处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发生较大级别森林草原火灾,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项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及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贯、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融合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Baidu
map